法規資料下載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三日 行政院台(83)忠授四字○三八二八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十七日 行政院台(85)忠授四字○三五四一號函准予備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台(85)院授主孝(四)字第五三七六號函准予核備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修訂

壹、目的:

為落實國防工業根植民間,建立自立自主之國防工業體系,運用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採低利貸款方式,提供生產與保修軍品公民營廠商所需專業機具及購料資金,以激勵民間參與軍品生產意願,進而達成國軍軍品及武器裝備逐步轉為民間製供之最終目標。

貳、適用對象:

  1. 一、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第四條、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第五條及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法人團體」及「民間機構」。
  2. 二、研製及生產與國防有關之高科技或關鍵性品項之民間企業。

參、貸款用途:

  1. 一、配合國防需要,建立或擴大生產所必需添置專業機具或 具或特殊機器設備(含技術費用)。
  2. 二、生產重要國防武器系統,已獲採購合約之企業所需之購料款。
  3. 三、保修國軍武器裝備,已獲軍方開放式保修合約(協議)或個別保修合約之公民營保修機構所需添置、改裝專業機具或特殊機器設備(含技術引進費用)及保修時所需之購料款。

肆、貸款額度:

依下列規定,惟每筆貸款最高以新台幣 一億元為限。

  1. 一、添置專業機具或特殊設備不超過購置款百分之八 十。
  2. 二、購料週轉金不超過採購合約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伍、資金額度與來源:

由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就其基金提撥新台幣貳拾貳億元為上限,存於信用評等良好之金融機構。

陸、辦理單位:

由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及辦理優惠貸款銀行審議後核貸。

柒、貸款利率:

依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碼一點二個百分點貸放(利率調整時,即日隨同調整)。

捌、貸款期限:

  1. 一、機具貸款依購置或改裝專業機具設備或特殊設備投資計畫之獲利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至多二年。
  2. 二、購料貸款以一年期為原則,到期得視需要予以展期,惟最長不得超過採購合約或保修合約期限。

玖、擔保條件:

依辦理優惠貸款銀行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拾、監督規定: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與辦理優惠貸款銀行,得隨時派 員前往借款人處,就貸款運用帳目憑證、設備安裝使用及產品生產情形,加以稽查,借款人不得拒絕。